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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税人出口时免交2%预缴所得税的政策被废除

发布时间:2023-12-14       公司名称:缅甸IFC旅游公司

2019年4月8日,缅甸计划与财政部对外发出通知(Notification 38/2019),宣布自2019年5月1日起,废除大额纳税人办公室(LTO)及第一中额纳税人办公室(MTO 1)纳税人在出口时免交2%预缴所得税的政策。
自2013年起,缅甸政府开始对进/出口商按照其进/出口货物估值的2%征收预缴所得税。随后,在2018年1月,考虑到LTO及MTO 1纳税人(使用SAS系统)的税务合规性因素,缅甸计划与财政部发出通知(Notification 7/2018)给予LTO及MTO 1纳税人在出口时免交2%预缴所得税的政策。然而,这一政策随后被视为对非LTO及MTO 1纳税人不公平,因此最终被废除。目前,所有纳税人(获得特殊免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)在进/出口货物时都需要按照货物估值的2%缴纳预缴所得税。
另外,在现行法律法规环境下,以下进/出口货物可免缴2%预缴所得税:
     使用缅甸部委(Ministry)、主管部门(Department)及国有企业(SOE)预算进/出口的货物;
   个人通过置换旧机动车许可进口的新机动车;
    对经过MIC批准的项目,在项目建设期内进口并使用的机器、设备、备件及建设期后的前三年内进口的原材料;
    本地或外国组织捐赠的物品;
    消防车、殡葬车及救护车(私人进口的医院车辆除外);
合同制造服务(contract-manufacturing services) 须进口的原材料返回型(draw-back system)物资或临时进口的物资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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